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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市场亟待规范

2001-02-23 来源:光明日报 梁捷 我有话说

当前,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已进入流通领域,但从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情况看,商品房市场很不规范,有些问题十分严重,投诉总量大幅度上升,已成为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

房价里面“猫腻”多

在一些商品房广告中,人们多见“起价”、“均价”,拿着广告到实地去考察,就会明白,所谓的“起价房”就是朝向和楼层是最差的,所处的环境也很糟糕。这种房子在发展商手里也就只有几套,也可能开发商就根本没有这样的房子。“均价”实际上是整幢楼乃至整个小区平均下来的房价。“起价”、“均价”都是发展商和销售商“钓鱼”的诱饵。

开发商为吸引消费者,在广告中常常用些诱人的字眼。有的打出广告:“为回报消费者的厚爱,以优惠成本价销售,每平方米仅售××××元”。消费者入住后才发现室内装潢、电话线路、空调动力线、有线电视接收线等房内附属设施,都须另外计价。有些商家向消费者承诺赠送全套高级厨卫设施,而实际上这些已打入成本,待入住后才发现是次品。再加上印花税、契税等规定款项,商品房的实际价格远远高于广告中的房价。

广告虚假成分多

为了售出自己房子,售方往往标榜自己的房子是“最佳的商住空间”、“最高级的物业管理”。房地产广告普遍会标出项目的地理位置图,开发商往往告知某住宅小区交通便捷,到市区中心行车仅需几分钟,其实是指汽车在畅行时的直线距离。而一些位置偏僻的住宅小区,往往在广告中用“近期某线开通,瞬间即达市内各处”的话来粉饰交通不便的事实。还有一些售房广告用“一期已售完、二期正在热销,剩房不多。”之类的词语来催促消费者。待验证才发现一期的入住率极低,二期无影。一般销售现房在广告中会登出一个实景图片,期房则是经过电脑处理的效果图,而实景图与现实有很大的差距。不少开发商在广告中承诺买房若干年后回报率为百分之多少,而实际上是张空头支票,未来房地产市场涨跌是难以预测的。

合同欺诈花样多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预先在购房格式合同中添加一些隐性的不平等条款,一旦购房者签订了合同,就可能陷入纠纷中。例如有的合同约定“如果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建筑实体与原设计图纸不符,误差在正负3%以内,双方议定售价不作调整。”购房者往往因为这一条款而损失数千上万元。有的在合同中不规定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绿地比例,却对购房者的一些责任规定得清清楚楚。还有的在合同中随意扩大交房时间,他们除了在合同中写上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外,往往把施工中的技术问题、水电供应、配套设施及其他人为的困难与障碍统统纳入延期交付的理由。而对于购房者的付款等事宜,合同却规定得十分精细与苛刻。

面积“短斤缺两”

缺斤短两主要表现在预售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上,尤其是以期房的形式销售(预售)。房屋尚未建成,开发商依据图纸自行计算房屋面积,并自行决定公用面积的分摊。之后在建设中,开发商自行将一些部位进行了更变,造成最终竣工房屋面积与预售面积不一致。有的加大公用分摊面积,或将子虚乌有的“公用面积”反复摊派给购房者,有的将应折价的公摊面积按全价收取,有的将不可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分摊给住户。有的降低房屋内空间高度或缩小楼梯等公用面积的宽度。有的购房合同附设的图纸房型与实际房型不符,有的产权证所填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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